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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效婚姻的申请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

2024-11-20 14:23: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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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效婚姻的申请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

一、无效婚姻的申请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

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包含以下几种情况:

若因重婚请求宣告婚姻无效,则不得超过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;

如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,申请方应当是未满法定结婚年龄者的近亲属;

又或者因为存在禁止缔结的亲属关系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,那么,申请方应为相关事务的当事人的近亲属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一条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无效:

(一)重婚;

(二)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;

(三)未到法定婚龄。

二、无效婚姻的孩子怎么办

在婚姻被确认为无效应力之后,

针对当事人所生育的子女,相关抚养权问题将参考对待合法婚姻中子女的方式进行处理,即由父母双方自主协商决定由哪一方负责抚养,若协商难以达成共识,便交由法院依法裁决。通常而言,若您育有未满两周岁的孩子,那么该孩子的抚养权将优先考虑授予其母亲;至于年龄超过两周岁的孩子,其抚养权将依据更加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而做出判决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四条

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,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。离婚后,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,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。离婚后,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、教育、保护的权利和义务。离婚后,不满两周岁的子女,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。已满两周岁的子女,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,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。子女已满八周岁的,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。

(《民法典》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)。

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包含以下几种情况:

若因重婚请求宣告婚姻无效,则不得超过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;

如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,申请方应当是未满法定结婚年龄者的近亲属;

又或者因为存在禁止缔结的亲属关系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,那么,申请方应为相关事务的当事人的近亲属。